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34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秀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宇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本院苗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