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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34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秀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宇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本院苗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34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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