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牧野勞務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劉平章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名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僅於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5,938 元,而未載明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返還吊車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1 項所指吊車之廠牌、出廠年份及現存價值,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