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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號

原告
牧野勞務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劉平章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告
名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僅於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5,938 元,而未載明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返還吊車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1 項所指吊車之廠牌、出廠年份及現存價值,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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