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號
- 原告
- 牧野勞務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劉平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展律師
- 被告
- 名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僅於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5,938 元,而未載明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返還吊車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1 項所指吊車之廠牌、出廠年份及現存價值,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