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牧野勞務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劉平章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名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05,938 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吊車依原告陳報價值為3,000,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給付5,805,938 元=8,805,9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