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6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告
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陳志可
法定代理人
陳喜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複代理人
蔡惠如
被告
陳春泉
被告
陳益
被告
陳明
被告
前列陳春泉、陳益、陳明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告
呂峰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列舉式■間請求事件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對於本院■日期轉換■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費),經本院於■日期轉換■以其訴(上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已繳納足額裁判費(上訴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有繳費收據一紙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6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