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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

返還無權佔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豐
訴訟代理人
張伊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謝申伯公育英財團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80 元(計算式:330 元×26平方公尺【即判決附表二之土地面積】=8,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檢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順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無權佔有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