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9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192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45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古清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等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在案(102 年度司繼字第451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 年9 月5 日苗院平家字第26510 號函文影本、本院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