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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451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451號

聲請人
顧淑芳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顧澤厚.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00巷00號2樓之2)於民國102年2月5日死亡,開具遺

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

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45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