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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92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192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45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古清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等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在案(102 年度司繼字第451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 年9 月5 日苗院平家字第26510 號函文影本、本院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惠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9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