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鷹栖雪 (TAKASU YUKIE)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政光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