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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5號

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淑芬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肆拾柒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3,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47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塗  銷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之  標  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    價      額    │
│號│                                                  │(元/㎡)│(㎡)│範圍│                  │
├─┼─────────────────────────┼─────┼───┼──┼─────────┤
│1 │苗栗縣竹南鎮○○段○○段0000○0 地號土地          │  52,000  │  79  │全部│    4,108,000元   │
├─┼─────────────────────────┼─────┴───┼──┼─────────┤
│2 │門牌號碼:苗栗縣竹南鎮○○里00鄰○○街00○0 號房屋│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全部│      905,800元   │
├─┴─────────────────────────┴─────────┴──┼─────────┤
│                                                            合    計            │    5,013,80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