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庭瑜
- 兼法定代理人
- 翁麗珍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壯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威羽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翁麗珍、張壯鈺及張庭瑜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3,3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