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8號
- 聲請人
- 林吳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發票人泰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俊男簽發之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12月1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支票號碼FD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泰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俊男簽發,以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12月1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57,823元,支票號碼FD0000000 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