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梁晉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肆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92,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