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家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自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家維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7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784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 月22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