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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梁晉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告
彭黃金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松即老三肉品行、呂明仁及邱美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四、原告應提出「老三肉品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如其負責人並非被告陳金松,應具狀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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