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5號原 告 彭黃金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松即老三肉品行、呂明仁及邱美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四、原告應提出「老三肉品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如其負責人並非被告陳金松,應具狀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