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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傅水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彭秋香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得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理由,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金額,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951,0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3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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