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逸綸
劉麗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程賢修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526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1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6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