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明書 被 告 承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承學 被 告 王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有關違約金之計算期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