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書
- 被告
- 承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承學
- 被告
- 王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有關違約金之計算期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