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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明書
被告
承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承學
被告
王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有關違約金之計算期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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