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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57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577號

原告
周明家
訴訟代理人
賴廷熾

      賴冠余

追加被告  林弘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5 款、民法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為訴外人周張純謙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已於民國105 年7 月20日辦理繼承登記,登記為周張純謙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除原告以外之其他周張純謙之繼承人湯昇雄、薛伃泰、劉曼娜、湯美惠、林文章、林文祥、徐林燕雪等為被告,並聲明應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將原告與上開被告就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嗣具狀追加林弘彬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應依附表二所示分割方法,將原告與上開被告及追加被告就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惟查,周張純謙係於100 年2 月6 日死亡,周張純謙之養女即林弘彬之配偶周三妹係於46年5 月20日死亡,此有周張純謙及周三妹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47頁)。則依首揭民法第1140條規定,周三妹對周張純謙之應繼分應由周三妹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林文章、林文祥、徐林燕雪繼承,周三妹之配偶林弘彬並未繼承周三妹之應繼分,故林弘彬並非周張純謙之繼承人。從而,原告追加林弘彬為被告並將聲明變更為如附表二所示,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所有權人│目前持分    │共有型態變更後之持分│
├────┼──────┼──────────┤
│周明家  │公同共有1/2 │分別共有1/10        │
├────┼──────┼──────────┤
│湯昇雄  │公同共有1/2 │分別共有1/10        │
├────┼──────┼──────────┤
│薛伃泰  │公同共有1/2 │分別共有1/20        │
├────┼──────┼──────────┤
│劉曼娜  │公同共有1/2 │分別共有1/20        │
├────┼──────┼──────────┤
│湯美惠  │公同共有1/2 │分別共有1/10        │
├────┼──────┼──────────┤
│林文章  │公同共有1/2 │分別共有1/30        │
├────┼──────┼──────────┤
│林文祥  │公同共有1/2 │分別共有1/30        │
├────┼──────┼──────────┤
│徐林燕雪│公同共有1/2 │分別共有1/30        │
└────┴──────┴──────────┘
附表二
┌────┬──────┬──────────┐
│所有權人│目前持分    │共有型態變更後之持分│
├────┼──────┼──────────┤
│周明家  │公同共有1/2 │分別共有1/10        │
├────┼──────┼──────────┤
│湯昇雄  │公同共有1/2 │分別共有1/10        │
├────┼──────┼──────────┤
│薛伃泰  │公同共有1/2 │分別共有1/20        │
├────┼──────┼──────────┤
│劉曼娜  │公同共有1/2 │分別共有1/20        │
├────┼──────┼──────────┤
│湯美惠  │公同共有1/2 │分別共有1/10        │
├────┼──────┼──────────┤
│林文章  │公同共有1/2 │分別共有1/40        │
├────┼──────┼──────────┤
│林文祥  │公同共有1/2 │分別共有1/40        │
├────┼──────┼──────────┤
│徐林燕雪│公同共有1/2 │分別共有1/40        │
├────┼──────┼──────────┤
│林弘彬  │公同共有1/2 │分別共有1/4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57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