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5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52號
- 抗告人
- 鄧富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鄧劉阿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所為105 年度補字第452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5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鄧劉阿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所為105 年度補字第452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