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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2號

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松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被告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

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

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

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

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56

號裁定意旨可以參照);又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即確認因

董事會決議所生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核與撤銷股東會決議

之訴相類似,其性質亦應解為因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

抗字第615 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抗字第1762號裁定參照)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至3

項係以被告之股東會及董事會如附表所示共12次有違公司法之規

定,而請求確認召開之股東會及董事會所為決議無效,依上開說

明,均屬因財產權起訴,且其股東會及董事會所決議之內容,實

質上均不具同一性,而應合併計算,惟其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

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各應核定為165 萬

元,是以原告上述欲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之請求,合

併計算後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9,800,000元【計算式:1,650,00

0 ×12=19,8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6,240 元,扣除

前繳裁判費14,335元,尚應補繳171,905 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

4 項於訴外人維諾依凡斯提出董事會之議事錄前,尚無法核算訴

訟費用,故待其提出後再另計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召集日期  │  召集人  │     會議名稱     │
├──┼───────┼───────┼─────────────┤
│1  │102 年9 月23日│  羅碧安  │   2013年股東常會   │
├──┼───────┼───────┼─────────────┤
│2  │104 年9 月3 日│ 維諾依凡斯 │   2015年股東常會   │
├──┼───────┼───────┼─────────────┤
│3  │105 年7 月21日│ 維諾依凡斯 │   2016年股東常會   │
├──┼───────┼───────┼─────────────┤
│4  │102 年11月29日│Taimur sharih │ 201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會 │
├──┼───────┼───────┼─────────────┤
│5  │102 年6 月17日│       │  2013年第一季董事會  │
├──┼───────┤       ├─────────────┤
│6  │102 年7 月19日│       │  2013年第二季董事會  │
├──┼───────┤       ├─────────────┤
│7  │102 年8 月30日│       │ 2013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 │
├──┼───────┤       ├─────────────┤
│8  │102 年9 月23日│       │  2013年第三季董事會議  │
├──┼───────┤  羅碧安  ├─────────────┤
│9  │102 年11月19日│       │  2013年第四季董事會  │
├──┼───────┤       ├─────────────┤
│10 │103 年2 月13日│       │  2014年第一季董事會  │
├──┼───────┤       ├─────────────┤
│11 │103 年5 月27日│       │  2014年第二季董事會  │
├──┼───────┤       ├─────────────┤
│12 │103 年7 月24日│       │ 2014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2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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