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 原告
- 李坤鎔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雖其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 日以105 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有上開卷宗可按。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原告不服裁定而提起抗告,併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以106 年度聲字第39號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106 年度抗字第112 號駁回其抗告確定,有上開卷宗可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