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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5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52號

抗告人
鄧富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鄧劉阿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所為105 年度補字第452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5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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