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任仲威
- 被上訴人
- 楊雲鶯
謝楊見枝
楊玉蓮
楊美玲
楊美容
楊 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