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進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秋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