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新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告
李坤鎔
被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明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雖其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 日以105 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有上開卷宗可按。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原告不服裁定而提起抗告,併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以106 年度聲字第39號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106 年度抗字第112 號駁回其抗告確定,有上開卷宗可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