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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5號

聲請人
忠港海鮮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翁錦蘭
代理人
陳崇師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伊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前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為公示催告,嗣民國104年11月3日遵期刊登於臺灣時報在案,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

二、查聲請意旨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於105年5月13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付款人    │張數│
├─────┼────────┼──────┼────┼─────┼──┤
│GB2968227 │貝民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15日│新臺幣5 │第一商業銀│1張 │
│          │洪景茂          │            │萬7000元│行頭份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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