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5號聲 請 人 忠港海鮮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翁錦蘭 代 理 人 陳崇師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伊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前聲請鈞院以104年度 司催字第112號為公示催告,嗣民國104年11月3日遵期刊登於臺 灣時報在案,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為此聲請除權判決。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 二、查聲請意旨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於105年5月13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 │支票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付款人 │張數│ ├─────┼────────┼──────┼────┼─────┼──┤ │GB2968227 │貝民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15日│新臺幣5 │第一商業銀│1張 │ │ │洪景茂 │ │萬7000元│行頭份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