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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2號

聲請人
何冠進
代理人
何高桂花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伊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前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號為公示催告,嗣民國105年3月2日遵期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在案,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

二、查聲請意旨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於105年9月7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行人                    │股票號碼      │種類  │股數│張數│
├─────────────┼───────┼───┼──┼──┤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4248 │普通股│1000│1   │
├─────────────┼───────┼───┼──┼──┤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4249 │普通股│1000│1   │
├─────────────┼───────┼───┼──┼──┤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4250 │普通股│1000│1   │
├─────────────┼───────┼───┼──┼──┤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4251 │普通股│1000│1   │
├─────────────┼───────┼───┼──┼──┤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4252 │普通股│1000│1   │
├─────────────┼───────┼───┼──┼──┤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22211 │增資股│1000│1   │
├─────────────┼───────┼───┼──┼──┤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22212 │增資股│1000│1   │
├─────────────┼───────┼───┼──┼──┤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284 │增資股│500 │1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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