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2號
- 聲請人
- 何冠進
- 代理人
- 何高桂花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伊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前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號為公示催告,嗣民國105年3月2日遵期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在案,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
二、查聲請意旨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於105年9月7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行人 │股票號碼 │種類 │股數│張數│ ├─────────────┼───────┼───┼──┼──┤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4248 │普通股│1000│1 │ ├─────────────┼───────┼───┼──┼──┤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4249 │普通股│1000│1 │ ├─────────────┼───────┼───┼──┼──┤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4250 │普通股│1000│1 │ ├─────────────┼───────┼───┼──┼──┤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4251 │普通股│1000│1 │ ├─────────────┼───────┼───┼──┼──┤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4252 │普通股│1000│1 │ ├─────────────┼───────┼───┼──┼──┤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22211 │增資股│1000│1 │ ├─────────────┼───────┼───┼──┼──┤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22212 │增資股│1000│1 │ ├─────────────┼───────┼───┼──┼──┤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284 │增資股│500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