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5號
- 上訴人
- 張錦洲
- 被上訴人
- 謝新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2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