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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珀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霞
法定代理人
楊珀帆
法定代理人
楊卓軒
兼法定代理人
楊嘉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宜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2,4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