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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告
李坤鎔
被告
范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