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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63號

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告
洪銘
被告
吳學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其對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號建物有法定抵押權存在,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000 元,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供擔保物之價額為214,100 元,是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214,10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6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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