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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2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宋國鎮申惟中何星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相賢
即原告
陳世昌
即原告
林繼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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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以苗院傑民樸106 訴122 字第036152號函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該函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上訴人李相賢及林繼彬、同年12月4 日送達上訴人陳世昌,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寄存司法文書登記簿、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何星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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