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黃桂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桂志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3,1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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