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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8號

確認債權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秋錦黃怡玲申惟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訴人
被告
黃桂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桂志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3,1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申惟中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