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國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貴英、吳瓖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