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3號
- 原告
- 李培榮
- 被告
- 關帝廟
- 法定代理人
- 鍾文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