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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鄭子文

原告
鍾月琴(即彭政源之承當訴訟人)
被告
洪金輝(即洪欽鑑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告
蔡金發
被告
莊根旺
被告
王振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錦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麗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被告
王振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麗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被告
林本溪
被告
林本鏞
被告
林彥中
被告
羅瑞云(原名:羅碧琴)(即林彥和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林佳儀(即林彥和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林可鈞(即林彥和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藍梁文(即藍林金鶯之繼承人)
被告
藍文星(即藍林金鶯之繼承人)
被告
藍淑惠(即藍林金鶯之繼承人)
被告
林金雀
被告
林依婷(原名:曹林金蓮)
被告
吳敏娟
被告
黃曾梅
被告
林傑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林金枝
被告
曾寶川
被告
曾炳昌
被告
曾麗玲
被告
曾政男
被告
曾麗靜
被告
曾麗雅
被告
曾麗慧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曾麗月
被告
曾錦梁
被告
曾素琴
被告
曾素央
被告
曾怡菁
被告
曾俊榮
被告
林富鈞
被告
林富祺
被告
朱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萬朱文彬
被告
洪進財
被告
洪瑞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宛渝
被告
陳洪玉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新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廷震
被告
陳彥輔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筱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被告
林文錘
被告
朱錦春
被告
王秀英
被告
蔡美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榮華
被告
蔡梅玉
被告
蔡秀女
被告
蔡梅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華
被告
林庭義(即林錦李之繼承人)
被告
林怡君(即林錦李之繼承人)
被告
林家慶(即林錦李之繼承人)
被告
林曉楓(即林錦李之繼承人)
被告
林曉鈴(即林錦李之繼承人)
被告
曾貞惠(即林錦李之繼承人)
被告
林國軒(即林錦李之繼承人)
被告
林逸盈(即林錦李之繼承人)
被告
林素玉(即林錦李之繼承人)
被告
林聖雄(即林錦李之繼承人)
被告
林雅苓(即林錦李之繼承人)
被告
林寶鳳(即林錦李之繼承人)
被告
林寶珠(即林錦李之繼承人)
被告
林美琴(即林錦李之繼承人)
被告
林金蘭(即林秀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林志成(即林秀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林麗娟(即林秀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林麗貞(即林秀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十六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美淑
被告
賴妍杏(即林本炫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林峻宇(即林本炫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吳素鳳(即林本泉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林妙芳(即林本泉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林鈺翔(即林本泉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李美滿(即蔡寶玉、鄭博文、鄭楚瀛之承當訴訟人)
被告
傅方宜(即鄭正吉之承當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傅廷震
被告
黃鳳珍(即蔡尚澄之承當訴訟人)

陳連秀鸞(即陳明土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炫(即陳明土之承受訴訟人)

陳桂美(即陳明土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寬(即陳明土之承受訴訟人)

陳青江(即陳明土之承受訴訟人)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彭永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鍾月琴(即彭正源之承當訴訟人)」記載,應更正為「鍾月琴(即彭政源之承當訴訟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106年度訴字第486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首開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6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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