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號

聲請人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
訴訟代理人
蔡英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0月1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4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1  │卓也小屋手工坊│苗栗縣三義鄉農會│105 年8 月31日│62,640元  │FC0769872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