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號聲 請 人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 訴訟代理人 蔡英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0月1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4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1 │卓也小屋手工坊│苗栗縣三義鄉農會│105 年8 月31日│62,640元 │FC076987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