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號
- 聲請人
- 蘇振輝
- 相對人
- 黃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時,如本票未約定利息者,應自「到期日起」依年利率六釐計算利息,此觀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除聲請人請求按附表所載發票日起算以計算票據利息,逾越上開範圍不應准許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3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106年6月20日 │2,050,000元 │106年9月20日 │106年9月20日 │CH242184 │ │ ├──┼───────────┼─────────┼───────────┼───────────┼────────┼──┤ │002 │106年7月13日 │1,600,000元 │106年10月13日 │106年10月13日 │CH24218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