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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吳昕澐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號與被上訴人阮氏莎麗、吳政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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