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吳昕澐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號與被上訴人阮氏莎麗、吳政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