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1號
- 上訴人
- 廖松淼
- 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羅偉恆、張立杰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廖春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3 項規定,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未經核定,而上訴人以請求分割之苗栗縣○○鎮○○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46,760 元(計算式:上訴人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576.2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800 元】,並自行繳費,惟經本院送請華生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後,系爭土地單價為每平方公尺33,275元(見外放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31頁),故上訴人因分割所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為19,173,055元【計算式:
上訴人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576.2 平方公尺×33,275元】,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173,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784 元
,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尚應補繳123,
849 元;另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176 元
,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85,402元,尚應補繳185,
774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第
一、二審不足之裁判費123,849 元、185,774 元,合計309,62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