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1757 號
判例要旨
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 (被告) 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 (被告) 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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