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松鎮
- 即被告
- 張以湘(原名張桂熙)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雲增
- 即被告
- 家佳專業不動產(下稱家佳不動產)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文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同年月21日、22日送達上訴人廖松鎮、視同上訴人家佳不動產,及分別於同年2 月9 日送達上訴人張以湘、視同上訴人楊雲增(於109 年1 月30日分別寄存送達於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鶴岡派出所,經10日而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4 份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