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4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徐瑞
- 即原告
- 徐瑞滉
- 即原告
- 徐盛義
- 即原告
- 徐瑞瀚
- 即原告
- 徐瑞淼
- 即原告
- 徐瑞金
- 即原告
- 徐盛貴(徐瑞敏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徐盛其(徐瑞敏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徐碧鳳(徐瑞敏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徐碧嫣(徐瑞敏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馨月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呂依蓉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彭莊玉蘭
- 訴訟代理人
- 彭淦和
朱昌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徐瑞翰」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瑞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所為107 年度訴字第614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徐瑞翰」之記載,係「徐瑞瀚」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