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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4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張新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4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徐瑞
即原告
徐瑞滉
即原告
徐盛義
即原告
徐瑞瀚
即原告
徐瑞淼
即原告
徐瑞金
即原告
徐盛貴(徐瑞敏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徐盛其(徐瑞敏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徐碧鳳(徐瑞敏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徐碧嫣(徐瑞敏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呂依蓉
相對人
即被告
彭莊玉蘭
訴訟代理人
彭淦和

      朱昌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徐瑞翰」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瑞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所為107 年度訴字第614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徐瑞翰」之記載,係「徐瑞瀚」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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