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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新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安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香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1,339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64,3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339 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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