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29號
- 債權人
- 戴昌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承豐功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等法定程式。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其聲請狀雖載債務人之歷次更名名稱,惟並未提出其更名之相關證明,且亦未載明請求之金額,故本院為特定請求之當事人及數額,前於民國(下同)107 年7 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起7 日內補正:「
一、本件聲請狀載「民事支付命令異議」,因意旨不明,故請具狀明確敘明來狀目的為何?二、如係聲請支付命令,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三、如係聲請支付命令,請明確表明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人?暨請求之標的金額為何?四、如係聲請支付命令,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承豐功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更名為金福田承佛寶塔,再更名為心福田承佛寶塔,請提出其歷次更名之證明(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屬不同權利主體,縱法定代理人另行成立公司,亦非屬原公司之更名,請勿混淆)」,該裁定並於107 年7 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債權人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其餘事項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件督促程序無從審核進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