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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7號

確認土地優先承購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7號

上訴人
黃正園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
被上訴人
黃詩怡
被上訴人
林文華
被上訴人
林于仙
被上訴人
林炫
被上訴人
林均澤
被上訴人
林予婷
被上訴人
方玉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7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標的物即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8/189,移轉予訴外人即其子女黃宗元、黃鈴茹、黃造蓉,被上訴人請求變更原審判決主文訴之聲明,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優先承購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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