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7號
- 上訴人
- 黃正園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詩家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詩怡
- 被上訴人
- 林文華
- 被上訴人
- 林于仙
- 被上訴人
- 林炫
- 被上訴人
- 林均澤
- 被上訴人
- 林予婷
- 被上訴人
- 方玉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世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7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標的物即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8/189,移轉予訴外人即其子女黃宗元、黃鈴茹、黃造蓉,被上訴人請求變更原審判決主文訴之聲明,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