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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聲字第40號

撤銷停止強制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何星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聲字第40號

聲請人
邱雲龍
相對人
黃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一0七年度苗簡聲字第七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嗣聲請人本案訴訟敗訴確定,相對人據以請求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應無不合(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5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獲准後,因本案訴訟敗訴確定,請求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依同一法理,自無予以禁止之理。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停止執行事件,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苗簡聲字第7 號裁定准許在案,因兩造間就本案訴訟(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257 號)業經和解成立,爰依法聲請撤銷前開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停止強制執行聲請卷宗、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7 年度苗簡聲字第7 號停止強制執行裁定,揆諸首開說明,於法並無不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聲字第4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停止強制執行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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