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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告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鋇党固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欣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8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惠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