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9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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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李坤鎔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未陳報提起本件所得之客觀利益,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